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原件。
一、内地居民: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
二、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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