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补办禁止性要求: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申请在温州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补领结婚证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向本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向本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4.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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