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2.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内地居民:
出具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澳门居民: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男女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供下列其中两项材料原件证明婚姻关系:
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凭证;
存档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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