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积分落户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市区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二)书面申请书;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自有产权的人员需提供产权证明或全额发票,租赁住房的人员需提供租赁证明;
(四)合法稳定就业证明,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自由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需提供工商执照及缴纳社保证明;
(五)本人模拟估分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本人居住的由政府提供给其具有使用权公共租赁住房内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在本人居住的,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要求、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内落户。在租赁房屋落户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不具备上述落户条件的,可在有条件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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