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 第五十九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注销户口需要的材料如下: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兵役机关出具的服役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居民户口簿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应征入伍通知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7-8999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