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和借款合同规定,贷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借款人收到短信提醒或已被执行商业贷款利率,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⑴借款人在本市缴存的,应尽快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补缴之前欠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存,该业务只能由本人持身份证到业务窗口办理)。自完成补缴的次月起,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⑵借款人在外市缴存的,应尽快主动向原贷款承办银行提交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承办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对账簿、公积金存折等),以证实贷款期间的缴存情况。
提交方式(可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①到原承办银行柜台提交上述纸质资料。
②通过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提交上述资料的影像文件:网站首页“查询与申报”→异地贷款查询申报→申报外市缴存情况。
相关网址:http://fsgjj.foshan.gov.cn/
审核结果可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查询。自完成审核的次月起,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⑶贷款期间由本市转移至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转移之日起,参照上述⑵执行。
⑷同一笔贷款有两名借款人的,两人均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⑸已办理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或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及时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须知要求,持相应资料到业务窗口办理注销提取手续,以免因未及时办理注销而被视为无正常缴存导致执行商业贷款利率的情况。
提醒:虽然不是一定要求汇缴到最后一个月才提交相关缴存凭证,但如借款人提前提供缴存凭证或仅提供几个月前的缴存凭证,即近几个月的缴存情况未能提交,将仍有可能出现长期欠缴(连续九个月或累计二十四个月)而执行商业贷款利率的情况。因此,请借款人确认好自身实际情况在适当时间提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