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文成县亲属投靠落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迁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4.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二)夫妻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迁移人和被投靠人夫妻关系证明。
(三)成年子女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四)父母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如在我县无成年子女照顾的,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落户。可凭下列材料,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本条规定中对于父母和子女的相互投靠,子女包括女婿和媳妇,父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