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登记证》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父母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需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决书;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
在本市无房产的离异未再婚人员回原籍参照执行。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以申请投靠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结婚证;
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登记证》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外,乐清市户口人员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其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申请投靠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被投靠人与迁移人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房屋权属证明。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户籍登记在同一社区的,原则上不予投靠;未成年人不能单独迁入父母以外的其他直系亲属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