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房屋所在地;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的,可以挂靠城镇地区同一乡镇(街道)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家庭户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4.被投靠人的房屋权属证明;
5.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申请办理含户主在内的户口整户迁移时,户内有挂靠户口的,户口挂靠人员应当先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申请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迁入户户口登记在城镇地区,且迁入户户主同意挂靠的,迁移户的挂靠户口可以随迁。
因分家、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户内房屋权利人可以凭分家析产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因户籍登记地址居住房屋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明,且分户双方在乐清市内无其他合法固定住所并有一方以上实际居住在该房屋的,经户主(或者本人)申请,允许予以分户登记。
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不予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