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出生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⑴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注:当事人可先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原签发机构会作出详细办理指引。
申请材料:
⑴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及遗失补办书面说明;
⑵由原签发单位复印并盖章的出生医学首签表;
⑶父母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仅限1996年1月后出生的市民方可办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扩展资料: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及保管注意事项:
⑴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其中一方,名字须为《规范汉字表》中汉字,不能使用繁体字、简化字。
⑵《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缘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接受保健服务的医学依据和凭证,如入户、入学、迁户、出国签证等必要证明,请妥善保管。
⑶《出生医学证明》不得私自涂改、剪切、过塑;证件副页入户时由户籍部门处理,请勿私自拆切,否则证件作废无效。
⑷《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是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并确认的,一经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即使小孩更改了户籍姓名,原出生医学证明同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⑸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助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