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㈠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居住房屋权属证明完整的,出租人通过互联网或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经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后,发放《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①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②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
③租赁合同;
④《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㈡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居住房屋权属证明不完整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经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后,发放《出租屋租赁备案证明》。
①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②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
③租赁合同;
④《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㈢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申报或到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报送承租房屋的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㈣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在变更或终止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申报或到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
㈤居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屋或者亲戚朋友家的房屋的,屋主应在入住3天内申报居住房屋登记。
办理材料:
㈠到流管窗口申报的
提供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⑴出租房屋登记、备案。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②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流管窗口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原件的,必须向办事群众说明理由。
③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④填写《佛山市出租屋登记备案申请表》;
⑤填写《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⑵其他居住房屋登记、备案。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②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供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
③屋主提供居住人和房屋所有人亲友关系承诺书。
④填写《佛山市出租屋登记备案申请表》。
㈡通过网上申报的
通过扫描或拍照上传以上所需证明材料。流管员自行上网下载新市民提供的电子材料打印归档,不得要求办事群众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办理流程:
申报人现场申报的,填写《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登记表》,提交办理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申报人网上申报的,填写电子表格,扫描或拍照上传办理材料。 流管员在受理申报后当场审查材料。通过审核的,发放《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当天办结。
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