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租屋登记备案办理条件: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居住房屋权属证明完整的,出租人通过互联网或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经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后,发放《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①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②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
③租赁合同;
④《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居住房屋权属证明不完整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经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后,发放《出租屋租赁备案证明》。
①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②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
③租赁合同;
④《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申报或到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报送承租房屋的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在变更或终止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申报或到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
▶居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屋或者亲戚朋友家的房屋的,屋主应在入住3天内申报居住房屋登记。
佛山出租屋登记备案办理范围: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登记。居住房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供新市民用于生活居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