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大病保险政策主要对象

地方特产2022-04-02 13:31:45佚名

温州市大病保险政策主要对象

  温州市大病保险主要政策

  (一)统一保障对象。

  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统一筹资标准和机制。

  按照权责对等、精算平衡原则,完善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政府、单位暂按60%筹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暂按40%筹集。大病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费按年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中整体划拨。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2019年全市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65元。今后,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全市统一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三)统一保障待遇。

  全市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于浙江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统一按照谈判协议约定执行。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外使用或购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按浙江省准入谈判价格列入医保费用计算。

  一个医保年度内,全市大病保险设一个起付标准,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的最高补偿限额暂按起付标准的15倍设定。2019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至起付标准15倍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医疗费用增长和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动态调整,提高大病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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