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集体户口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户口的设立、登记、日常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集体户口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四个类别。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全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体户口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集体户口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做好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并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设立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申请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驻禅部队以及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自有且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申请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申请设立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
(四)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可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园区或有关街道、居(村)委会等现有力量和资源承接办理。
第六条 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准确如实申报设立单位的性质类别、单位在职人数、集体户口登记地址的房屋产权及专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七条 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各区人民政府在明确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方式和承办主体后,由承办主体与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协调选定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具体地址及专职管理员。
第八条 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可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内部核查、信息共享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集体户口地址。原则上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驻禅部队等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注册的单位地址登记集体户口地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以自有产权的办公场所或宿舍地址登记集体户口地址。因申报要素填写缺失、错误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核查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补正填写申报。
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登记
第一节 迁入登记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迁入集体户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佛山户籍学生,可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已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人员,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符合佛山市引进人才入户条件,但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且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经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了引进人才及档案保管的人员,可申请迁入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
(四)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1.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2.积分制入户的,在申请积分入户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3.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的,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入户的,在迁入安置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5.随军家属入户的,在部队驻地集体户口入户。
6.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的,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7.恢复户口;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等其他类别入户的,在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8.其他特殊类别入户的,由各区公安机关审定,在指定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第十条 新生办理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当年第二个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月底前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迁入人员需提供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迁入人员需按入户渠道类别准确如实填写以下个人信息,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一)引进人才入户的,填写工作单位注册地址信息和提供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
(二)积分制入户的,填写签注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登记住址和提供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
(三)其他类别入户的,填写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登记住址和提供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
(四)特殊情况类别入户的,填写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情况信息和提供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
第十三条 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居民户口的搭户人员,可依条件申请迁入本人所在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家庭居民户口的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搭户人员应当一并迁出。
第十四条 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依下列申请,对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凭调查材料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将该户口迁往其本市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内:
(一)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所在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二)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经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或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
《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明确出卖人自房屋产权过户后一定时限内迁出户口的义务,逾期不迁出,买受人有申请公安机关强制迁移的权利。
第二节 出生登记
第十五条 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户口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新生儿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六条 新生儿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外市户口或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可在集体户口内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户口属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口的,随本市居民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本条所述的集体户口是指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第十七条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不配合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纠正。经纠正后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仍不改正的,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以及调查材料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出生登记。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第三节 死亡登记
第十八条 集体户口人员死亡后,应由其亲属或集体户口专职管理人员及时向区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
第四节 迁出登记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肄业、退学、休学以及毕业后,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
经公安机关信函、短信、公告等形式通知后不来办理或确实通知不到的,公安机关凭学校的申请办理:属本省生源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开出户口迁移证并寄往学生原籍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属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可为该校建立一个外省籍学生空挂户集体户头,另册保存,人口信息另行管理,其本人前来办理户籍等事项时,动员其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拟就业地。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已在本市购买合法住宅类房屋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经集体户口设立单位要求迁出而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依集体户口设立单位申请,凭调查材料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将其户口迁往其在本市购买的合法住宅类房屋处登记。
第二十一条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配合集体户口人员提供集体户口簿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予配合的,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以及调查材料办理迁出登记。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第四章 集体户口的迁移、注销
第二十二条 集体户所属单位办公场所、宿舍搬迁,搬迁后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集体户可整户迁移到新的办公场所、宿舍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集体户所属单位因转制、撤销、倒闭等原因导致单位不复存在的,或因办公场所、宿舍搬迁,搬迁后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经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或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调查材料将户内人员迁往其本市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内,并对该集体户口进行注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管理,在公安机关对集体户口内登记的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人口时,主动配合交验集体户口簿,定期报送相关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协助做好集体户口内登记的户口人员的户口迁移手续,动员、督促符合集体户口迁出的人员及时将户口迁出。
(二)应设立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成员的变动情况,保管集体户口簿,向本集体户口成员进行遵守户籍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发生变更,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函告所属的公安机关,以便于管理和联系工作。
(三)建立借用集体户口簿使用登记制度,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如需使用户口卡,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可提供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注明用途及时效,连同个人户口卡借给集体户口在册人员使用,督促其用后及时归还。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对集体户口簿统一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建立户内人员花名册,应当及时掌握户内人员的动向及更新人员资料。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口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户内人员的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二)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办理户口卡借用手续。户口卡借出期间,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户口卡内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三)确保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主动向集体户口设立单位报告。
(四)自觉接受集体户口设立单位的管理,配合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应主动办理迁出集体户口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凡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经查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法住宅类房屋是指具有合法产权证件,已编列门楼号牌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本市房屋。未达到以上全部条件的,视为暂未具有合法住宅类房屋,可迁入相应的集体户口内。
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本规定所称的提供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包括两类情形:一、已婚人员从市外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应一并提供配偶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二、已婚人员从市内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应一并提供配偶及户内父母、子女在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履行告知程序,包括通过邮寄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亲属,通知送达后限期10个工作日内办理;以及在公安机关公告栏、互联网自媒体或当地公共场所显要的地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60日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可根据国家、广东省、佛山市“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其他未涉及的集体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根据国家、广东省、佛山市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集体户口业务办理规范
附件
集体户口业务办理规范
一、集体户口设立
(一)申请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须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设立集体户申请审批表》。
2.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3.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佐证材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申请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须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设立集体户申请审批表》。
2.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3.属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驻禅部队的,提供政府批准设立的佐证材料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本单位自有的办公场所、宿舍产权佐证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 20人以上(含20人)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佐证材料。
(三)申请设立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须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设立集体户申请审批表》。
2.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佐证材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申请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须提交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的佐证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政窗口提交申请,由公安机关审批。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在审批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审核过程中,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予以核实。
二、集体户口迁移
(一)申请迁移集体户口须提交下列材料:
1.集体户口迁移申请书。
2.集体户口簿。
3.单位搬迁后仍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佐证材料。
(二)办理流程
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佐证材料齐全的,户政窗口当场办理。
三、集体户口注销
(一)申请注销集体户口须提交下列材料:
1.集体户口注销申请书。
2.集体户口簿(交公安机关收缴)。
(二)办理流程
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佐证材料齐全的,户政窗口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