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材料:申请人必须有的材料
☑ 本省居民:
①本省户籍居民交验身份证原件按需申请。
②户籍或登记备案地在我市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原件。
☑ 外省户籍居民:
①交验身份证原件。
②交验佛山制发的有效居住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③户籍或登记备案地在我市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原件。
☑ 所属部队驻地或户籍在我市的现役军人:
交验军官证原件、复印件及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意见函原件。
☑ 暂住本市华侨:
①交验普通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交验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其他材料:申请人根据情形需要准备的材料
香港:
☑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澳门:
☑ 如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 亲属在澳门就业就学的,提交在澳门的逗留签注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有关旅行证件上须有准予进入澳门的签证或签注。
亲属关系证明(提供其中一种即可):
①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注意: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的除外)的,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探望配偶和姻亲的,每年(以自然年计算)提交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