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
(1)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 ||
起付线800元及以下 | 8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 | |
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时,由现金支付。 | 对象 | 支付比例 |
在职 | 75%(其中定点基层医疗机构85%) | |
退休 | 80%(其中定点基层医疗机构90%) | |
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 ||
(2)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普通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取消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累计)。 |
二、门诊特殊病
序号 | 门诊特殊病种(29种)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起付线 | 支付比例 | |
医疗机构 | 社区 | ||||
1 | 高血压病、糖尿病 | 6000元 | 800元 | 在职85% | 在职90% |
2 |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危重病抢救、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血友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重性精神病人、癫痫病、支气管哮喘、苯丙酮尿症、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脑卒中及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 12万元 |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取消起付线) | 退休90% | 退休94% |
备注:1、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起付标准、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2、参保人员有两个以上门诊特殊病种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3、序号1特殊病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