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操作指南
一、享受主体
其他行业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等规定办理。
三、办理方式
(1)申请办理房产税困难减免的,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向市政府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经市局合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江北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向所在区政府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区税务局初审并合议后,报区政府依法审批。
(2)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区范围内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江北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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