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二、在本省范围内的其它统筹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曾在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2、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