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一)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1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情形的。
(二)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调离、退休、退职;
2、被辞退、开除。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禁止性要求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申请材料内容经实质性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准予许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