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住建发〔2017〕172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方案》(温住建发〔2019〕3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照要求履行开工相关审批审查手续,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可按本方案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二、补助原则
财政资金补助遵循先建后补、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15万元/台的资金补助。
四、补助程序
1.补助资金申请程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竣工验收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书后,加装电梯申请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持以下材料到所在街道(镇)提出财政资金补助申请。
(1)《乐清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申请表》( 一式三份);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监督登记证明;
(4)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
(6)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7)房屋产权证明;
(8)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等。
2.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属地街道(镇)核实申请材料后于每年3月份、9月份分两批将汇总表报送至市住建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市住建局复核通过,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根据各街道(镇)财政补助申请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街道(镇),各街道(镇)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加装电梯申请人。
五、其他规定
1.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书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可使用房屋现状质量安全鉴定报告(要求安全性鉴定和评估结果为A级或B级)代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监督登记证明。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流程参考图
2.乐清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
层数 | 投用时间 | ||
属地街道 (乡镇)意见 | 负责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 ||
市住建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