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自出院之日起90天内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基本医疗待遇:
申请材料
情形一:普通住院医疗待遇申领
1、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表》。
3、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住院证明材料原件、门(急)诊抢救死亡的提供门(急)诊病历原件或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
4、因医保系统问题等原因导致住院医疗费用不能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的,须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非即时结算登记表》。
5、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医疗费用不能在联网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的,须提供《佛山市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就医审核表》。
6、在未联网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证明。如不能提供的,按市外未定级医院核报。
7、如有代办的,提供代办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情形二:新生儿住院医疗待遇申领
1、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住院证明材料原件。
3、在未联网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证明。如不能提供的,按市外未定级医院核报。
4、若新生儿未办理或未能正常使用社会保障卡,以及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未写明新生儿姓名的,需签署《佛山市新生儿申领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
5、如有代办的,提供代办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情形三:妊娠并发症、合并症、流产或引产住院医疗待遇申领
1.《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
2.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住院证明材料原件。
4.因医保系统问题等原因导致住院医疗费用不能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的,须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非即时结算登记表》。
5.在未联网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证明。如不能提供的,按市外未定级医院核报。
6.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情形四: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种医疗待遇申领
1、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表》
3、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如有代办的,提供代办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情形五: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申领
1.《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
2.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办理时限
参保人或代办人提交零星报销资料齐全的,经审核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社保经办机构在30个自然日内办结业务并转交财务支付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