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开具载有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完税证明。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四、申请条件
(一)自然人已按规定办理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扣缴义务人已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纳税人身份证明纸质或电子原件
2.委托协议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纸质或电子非必要(委托办理的报送)
六、申请接收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7-88523092
办公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299号附属楼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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