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

地方特产2022-04-03 02:03:28佚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

申请条件

  因跨省流动就业、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在温州市区以外续继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的参保人员。

审批依据

  《浙江省职工基本保险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接收

  办公地址: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座3楼医保社保专区;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二楼;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12345,0577-88866656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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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温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  浙江省  关系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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