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已经停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跨省流动就业、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需要将鹿城区本级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
审批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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