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指南
一、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累计满12个月。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参保人当次怀孕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已办理计生部门登记。
二、申办业务类型:
符合上述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的职工有以下生育医疗费用之一的,可在其分娩次月1日起1年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2.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佛山市内非定点/市内非选定/市外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
3.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4.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5.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7.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分娩住院的生育医疗费。
三、申请资料:
1.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已满1年的,于分娩次月1日起1年内(若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提供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申请办理。
2.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职工,因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医疗费的,还需提供《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
3.符合申领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以下任一未就业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2)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配偶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4)配偶户籍为本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为外籍的提供护照,为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或内地居住证明材料;
(5)配偶户籍为外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及外市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在当地参加生育及医疗保险或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的证明。
4.参保职工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申请支付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异地享受报销待遇的结算单或证明材料的原件;
(2)异地已收取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的,需提供加盖异地经办部门印章的资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