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住院医疗费统一结算办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明确属于工伤,且在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统一结算。
二、申请流程:第一步: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填报《工伤医疗费统一结算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部门审核,确认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第二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根据认定部门出具的《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对治疗工伤且符合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先记账后与社保机构直接结算。()
三、应提交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首次病历、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2.填写《工伤医疗费统一结算申请表》并附见证人和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已经认定为工伤或再次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统一结算。
职工受伤已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仍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因取内固定、旧伤复发符合工伤住院医疗费统一结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属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工伤医疗费统一结算申请表》;
2、门诊病历(需注明具体住院医疗名称或治疗项目)或住院证;
3、上次住院治疗的出院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