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补偿待遇
医疗机构 报销政策 |
福州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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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 |
起付线(每次就诊) |
0元 |
报销比例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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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负担部分) |
800元/人 |
说明: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待遇
类型 |
病种名称 |
起付线(元) |
支付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 |
特殊慢性病(7类) |
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重症肌无力 |
4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除外) |
60% |
120000 |
普通慢性病(17类) |
苯丙酮尿症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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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病、慢性心功能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脑卒中及后遗症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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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病、糖尿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炎、帕金森病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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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规范治疗、支气管哮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抑郁症、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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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病种(2类) |
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门诊危重病抢救 |
8000 |
说明: 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三)住院补偿待遇
机构级别 报销政策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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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 及市外 |
三乙(含专科三甲) |
二级 |
一级、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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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负担部分) 12万元 |
起付线(元) |
800 |
400 |
300 |
150 |
支付比例 |
55% |
65% |
80% |
90% |
说明:1、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医疗费用,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3、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执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四)大病补偿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19360元部分,保额20万元,赔付比例6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到9680元,赔付比例提高到65%,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五)优惠救治待遇
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和克罗恩病门诊救治;艾滋病机会感染住院救治;重性精神病门诊和住院救治,按规定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优惠救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