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医保结算规定
第一条 参保人员互联网就诊应当依托医保电子凭证实名认证后通过移动支付完成“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应当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授权的第三方渠道进行实人认证后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诊察费以及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药品费,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至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第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要求申报“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的医药费用,并实现与线下医药费用的区分。市医保结算中心依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规定要求,采取智能审核与人工重点审核相结合的方法,依职责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的医药费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费用予以支付,对违规申报经审查核实的费用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