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起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整为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0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详情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性病,下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现行的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调整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0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推荐阅读:2023年1月1日起沧州阿尔茨海默病等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