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现就优化调整我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级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报销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8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二、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根据我省实际,临时增补26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6个药品名单:点击查看
三、支持“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医保部门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满足临床救治需求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同时,新增高流量湿化吸氧治疗、俯卧位通气治疗、互联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五、强化基金运行管理,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各地要加快推进政策落实,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加强门急诊专项保障基金监管,引导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要建立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必要时可在本地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之间统筹调剂。对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助,具体分担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六、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各地要加强对经办人员政策培训,优化医保便民服务,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各项经办工作。要加快医保电子凭证应用,优化拓展医保网厅、医保信息平台功能,切实提升医保信息化服务水平。持续做好慢性病患者用药保障,将医疗机构为慢性病患者开具的长处方用药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医保局将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各地要根据需要,及时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能够联网直接结算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专项协议,并加强协议管理,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等工作。同时,优化医保结算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不因医保结算问题影响政策落实。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市县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七、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将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数据上传等工作。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甘肃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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