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灵活就业人员:
为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基本权益,依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8〕116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按照本通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参缴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参缴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行选择以单位在岗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自愿为原则,无需进行劳动从业身份资格审查,由个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申报,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除自愿缴存协议特别约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适用本市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平等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本通知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