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病”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未达到门诊慢特病标准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按规定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一)用药范围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优先选用目录内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二)保障待遇
对“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医药费,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年人均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200元、糖尿病300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两病”患者符合门诊慢特病标准的,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范围,执行门诊慢特病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要持续推进普通门诊、“两病”门诊、门诊慢特病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