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备案。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在备案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执行备案地医保目录;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经备案,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病情需要转往备案地之外就医的,可提前办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手续。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返回参保地居住的,应及时向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异地就医的有关手续。未办理注销异地就医手续的,在参保地就医参照正常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标准执行。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实行备案管理。特殊情况可先行住院,报销前补办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认定为急诊抢救的视同备案。临时外出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20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25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0 元。临时外出就医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55%。未经备案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在正常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待遇基础上降低 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