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2〕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62号)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了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名单,现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先行城市(地区)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参加个人养老金。
附件: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1月17日
拓展阅读:什么是个人养老金?
一、参加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个人养老金制度模式
1、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2、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3、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5、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6、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