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参保费率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有关企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有关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要求,积极应对新冠疫情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帮助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纾困解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阶段性降低以标准费率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率,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率
2023年1月至12月,对以标准费率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率降低1%征收,即单位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率由7.5%降至6.5%,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费率由9%降至8%。不含未执行标准费率的统筹单建人员。
二、确保降费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
降费期间,各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标准仍按原标准计算,不降低返还标准和待遇标准。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保障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三、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降费政策。各级经办机构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服务措施,减轻参保人事务性负担。
四、做好调度统计分析工作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降费信息调度,做好统计分析,按月汇总报送降费政策执行情况;要密切关注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我市将按照相关要求调整完善政策。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洛 阳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