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贵阳市烟花爆竹禁燃区燃放烟花的怎么处理?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其他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的情况处理办法
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罚则部分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上张贴本企业防伪标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或经营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按时限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退回原批发企业代为保管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按时限回收或不代为保管零售经营户退回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