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间: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办理对象:进入惠州市居住的非惠州市户籍居民
办理条件
非惠州市户籍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惠州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的情形: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办理材料
(1)《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之一: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之一: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4)申报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办理地点:居住地所在县(区)内任一派出所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申报人可到居住地所在县(区)内任一派出所受理申请、审核,当场登记办结。
(2)自助申报。
①申报人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公安机关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及登记工作。
②申报人可通过各类自助申报警务终端设备或租赁房屋、用工企业等已安装的广东省治安基础信息自助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公安机关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及登记工作。
领取时间及方式
(1)窗口受理的,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打印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发现问题,有必要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真实性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予登记;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记。如已录入系统的,注销居住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