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包括长春市内注册的各类型单位和在长春市长期居住的个人。2018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市内购买并首次落籍,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完成国家和省级补贴清算的新能源汽车均可申请市级补贴资金。
申报主体及条件要求:
在长春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在长春市内销售的新能源车辆,由该生产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经由市内销售机构销售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一家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具体条件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在本市内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市级补贴标准先行垫付给消费者后予以申请。
(二)本市内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已接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
(三)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营运新能源车辆需取得经营企业许可,且已纳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四)生产企业要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省内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和安全隐患。
(五)涉及骗补问题车辆不予补贴。
(六)对虚高销售价格及虚报同等传统车型参考价格的新能源车辆不予补贴。
(七)对长期闲置车辆(行驶里程低于2万公里) 不予补贴(私人购买、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