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参保居民异地转诊转院就医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疗机构30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
另:
1、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50%计算。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异地就医住院次数及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
2、参保居民每办理一次入、出院手续作为一次住院。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住院医疗费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