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户办大厅)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落户时,可自愿选择“跨省户口网上迁移”服务,签订《长三角区域跨省户口网上迁移告知单》。
(二)准予迁入
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由迁入地人口业务系统生成户口准迁证电子信息。
(三)迁出注销
迁出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户口准迁证电子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留存备案信息,办理户口迁移迁出手续,在迁出地人口业务系统中生成户口迁移证电子信息。
(四)办理迁入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在接到户口迁移证电子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