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一)起付标准。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市内省属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中座落在非市中心城区及非县城区所在地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其中座落在非市中心城区及非县城区所在地的3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2300元为限额。
(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政策范围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80%(其中座落在非市中心城区及非县城区所在地的83%,中医医院85%);二级医疗机构75%(其中座落在非市中心城区及非县城区所在地的78%,中医医院80%);三级医疗机构60%(其中中医医院65%)。
(三)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不含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