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异地就医报销按参保地还是就医地算?
一、跨省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时,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二、省内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时,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执行就医地的医药价格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三、门诊慢特病
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提供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参保人员因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时,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及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规定;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但无限定支付范围的,或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药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
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根据本地规定确定报销规则。同时具有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或具有多个门诊慢特病费用结算的,接诊医师应单独开具处方,分别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