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一、业务场景与规则
(一)职工转移资金核算口径:缴费不满一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缴费一年以上的,按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二)领金人员转移资金核算口径:按规定转移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按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三)每月5日、15日、25日集中支付。
二、工作流程
(一)下载《联系函》
转出地业务受理岗通过省平台接收部转移系统推送的转移联系函信息。
(二)上传《信息表》
1.转出地经办人员审核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是否符合转出要求,符合转出要求的,向部转移系统上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对于无参保记录的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上传业务拒绝信息,并在拒绝原因中标注“无参保记录”,同时流程终止。
2.《信息表》涉及的信息项,包括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性别、转出地行政区划代码、转入地行政区划、转出地人员待遇领取状态、失业日期、中断/终止缴费原因、未计发待遇的累计缴费月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月数、调转核定月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保险费用转移金额、转出人员类别、经办人、经办时间等信息。
3.转出地经办人员发现《信息表》有误的,可以撤销已发出的《信息表》。转入地已反馈办结信息或回退业务信息的,转出地不允许撤销。
(三)下载《信息表》
转出地社保机构可通过省转移业务平台下载部转移系统《信息表》确认信息。
(四)划转资金
转出地经办人员在接到《信息表》确认信息后,由系统自动计算未计发待遇的累计缴费月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月数、调转核定月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失业保险费用转移金额,通过接口调取转入地社保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财务部门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划转失业保险转移资金。
(五)下载办结信息
转出地社保机构通过省转移平台自动接收部转移系统推送的办结反馈信息。
三、事项管理
内部管理事项(关系转移管理)。
四、风控管理
按照国家统一的跨省转移信息系统校验规则,设置风险管控规则进行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