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5%;临时外出就医支付比例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在以上基础上分别降低 45 个百分点、32 个百分点、15 个百分点。
拓展信息:
临时外出就医实行就医前备案管理,通过网上备案或到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备案,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特殊情况(如病情紧急)可先行住院,10 日内补办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在正常临时外出就医待遇基础上分别降低 15 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