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调整为:
1、县城主城区内由南环路-东环路-掘坎河-扶海大道-渭河路-东环路-牡丹江路-黄山路-通洋路-南环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2、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风光大道、通海五路、堤顶路、洋口大道、黄海五路、振洋河、洋农北匡河、匡河形成的闭合区域;
3、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S221省道、洋口大道、北堤路、西堤路、纬四路、经四路、海堤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调整为:
县城由南环路-S334省道-扶海大道-S355省道-G228国道-西环路-G228国道-S334省道-南环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除禁放区外的区域以及镇规划区。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三、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放区域外,法律、法规对禁放地点和禁放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六、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
1、县城城区内由南环路-东环路-掘坎河-扶海大道-渭河路-东环路-牡丹江路-黄山路-通洋路-南环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2、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风光大道、通海五路、堤顶路、洋口大道、黄海五路、振洋河、洋农北匡河、匡河形成的闭合区域;
3/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S221省道、洋口大道、北堤路、西堤路、纬四路、经四路、海堤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特此通告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