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5%。使用医保目录内的中成药(注射剂除外)、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5%,提高后总支付比例不超过100%。
参保居民异地转诊转院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65%,一级医疗机构75%;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三级医疗机构30%,二级医疗机构45%,一级医疗机构55%。
住院起付标准: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参保居民异地转诊转院就医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30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
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50%计算。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异地就医住院次数及起付标准分别统计、分别计算。
参保居民每办理一次入、出院手续作为一次住院。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住院医疗费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