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或婚姻状况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申请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或婚姻状况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备案、租金支付凭证或婚姻状况等材料申请复核。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费用: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生效中的提取业务;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以上提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