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
大病保险起付线: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具体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合理确定。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
拓展信息:由职工医保变更为居民医保的,其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规定,但应扣减其在职工医保期内已经报销的额度;其门诊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