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公租房违规使用情况: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配租对象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并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该配租对象行为将被记录住房保障征信系统;逾期不退回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信息来源徐汇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