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中度、重度失能标准的,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具体标准如下:
护理形式 | 待遇类别 | 待遇标准 | ||
居家护理 | 生活护理 | 居家亲情护理 | 护理机构上门服务 | |
中度 | 重度 | 按次支付,每次服务时间不低于2小时,基金支付不高于100元/次 | ||
12元/日 | 20元/日 | |||
居家亲情护理与护理机构上门服务可同时享受,生活护理补助合并计算。基金在支付时,中度失能人员不超过900元/月,重度失能人员不超过1500元/月。 | ||||
医疗护理 | 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医疗护理费用在限额标准内支付,限额标准为600元/月,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补偿75%,个人支付25%。 | |||
护理辅具租赁补偿 | 长护险基金对康复护理辅具租赁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为300元/月,限额内的费用基金补偿75%,个人支付25%。 | |||
养老机构护理 | 生活护理 | 中度 | 重度 | |
30元/日 | 50元/日 | |||
医疗护理 | 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医疗护理费用在限额标准内支付,限额标准为600元/月,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补偿75%,个人支付25%。 | |||
医疗机构住院护理 | 生活护理 | 中度 | 重度 | |
24元/日 | 40元/日 | |||
医疗护理 | 属于基本医疗护理服务范围的费用,长护险基金补偿75%,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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